(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政策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
1.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
(二)依法累计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按政策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在职职工:
1.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在职职工;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
3.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时间为准)起12个月内。
特别提示:符合条件的本市参保失业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