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执业药师社会服务职能,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并印发了《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职责、监督管理等进行新的调整。
一、实施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四个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四个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体报考条件可从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报考条件”栏目查询。
四、报名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请见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费。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相关操作。报名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照片等操作。报名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名信息并完成交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发布。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其他事项
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制度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